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报告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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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证监局

关于对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告中公司决定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城投程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有限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收警示函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未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定期度报第工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限内你公司应及时补充披露经审计的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组织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经审计的集团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8月5日

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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